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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國煙國酒禁入註冊商標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2日 05: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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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廖愛玲)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日前在官網首次發佈對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諸如以“國煙”、“國酒”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商標申請的,商標局將予以駁回,不能批准為註冊商標。

  這是國家商標局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首次明確商標審查標準。據介紹,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比如申請叫“國酒”、“國煙”、“國茶”等,商標局將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予以駁回。

  而對於帶“國”字頭但並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則應區別對待,除非當該商標具有欺騙性、有損公平競爭時應予駁回。

  另外,對於含“中國”字樣商標,需要同時具備4個條件方可初步審定:申請人主體資格應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設立的;申請商標與企業名稱或簡稱一致;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係;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應與核定的經營範圍相一致。

  國家商標局要求,對於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申請,應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會議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