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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限制公共出版物和新聞報道濫用網絡詞彙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1日 18: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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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海口7月31日電 (記者 關向東)今年10月1日起,在海南繁體字、異體字將有特定的生存空間;網絡詞彙在公共出版物及新聞報道中的使用將被限制;電臺、電視臺經批准可以使用方言播音。

  31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

  《辦法》規定九種情況下允許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包括:文物古跡;歷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跡;姓氏中的異體字;老字號牌匾的原有字跡;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已註冊的商標用字;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用字;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

  針對迅速生長及流行的網絡詞彙,該《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公文、教科書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詞彙。新聞報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詞彙。

  此外,“廣告用字不得使用錯別字、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不得用諧音篡改成語。”

  對於公共語言環境下普通話和方言的使用,《辦法》規定:“直接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用語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