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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辦法(草案)進二審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0日 1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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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辦法(草案)》進入二審,其中有關公共服務行業用語用字、可以保留、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的範圍等,成為修訂內容中的亮點。

  修訂草案中規定,商業、旅遊、餐飲、娛樂、交通、郵政、電信、衛生、文化、體育、金融等公共服務行業,提倡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直接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

  現實生活中,在一些特殊場合,仍需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為避免濫用繁體字、異體字,新修訂的草案明確規定了可以保留、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的情形:文物古跡;歷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跡;姓氏中的異體字;老字號牌匾的原有字跡;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已註冊的商標用字;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用字;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

  其中,老字號牌匾、手書招牌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的,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範漢字的副牌。

  新修訂草案中增加了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外國文字名稱的,應當與規範漢字同時使用。公共場所、建築物及其他設施面向公眾的用字,確需使用外國文字的,應當與規範漢字同時使用。

  新型網絡語匯的不當使用,不利於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推廣,有的甚至對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響,應當對網絡語匯進行規範。

  新修訂草案中增加了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公文、教科書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語匯。新聞報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語匯。作者: 魏如松 周元 黃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