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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充分獨立不受駐在部門領導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08: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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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同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予以公佈,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監察部負責同志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就修改《行政監察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談一談修改《行政監察法》的簡要過程。

  答:監察部于2006年6月正式成立修改《行政監察法》工作領導小組,2008年4月,監察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認真審查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並於2010年2月2日經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0年2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6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草案)》。6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監察對象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為什麼這樣規定?

  答: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將“國家公務員”改稱“公務員”,“公務員”的範圍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中國共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工作的人員。監察對象範圍是否需要根據《公務員法》確定的公務員範圍做相應的擴大,是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現在的考慮是,在現有監察體制不變的情況下,應當維持現有的監察對象範圍,不宜將《公務員法》規定的其他六類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此外,為適應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下加強對行政權力進行監察的需要,將《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關於監察對象的規定及時上升並整合到法律中,是十分必要的。據此,此次修改,將監察對象進一步明確界定為以下四類:1.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2.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3.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在保護舉報人方面新增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完善了舉報制度,強化了監察機關的責任,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同時,為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明確了洩露舉報信息行為的法律後果,規定:“洩露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有利於督促監察機關更加及時、負責地辦理舉報事項,有利於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從而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向監察機關提供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線索。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派出機構管理體制是如何規定的?為什麼這樣規定?

  答:自2004年以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監察機關改革和完善了工作體制,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監察機關的派出機構,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不受駐在部門領導,具有開展工作的充分權限和獨立的地位。經過多年實踐證明,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以來,監察職能得到加強,查辦案件力度不斷加大,取得了明顯成效。此次修改《行政監察法》,就是要將這些工作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將派出機構統一管理體制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同時,為加強對派出的監察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派出機構的作用,有必要在法中增加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的規定。據此,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職責作了哪些調整?作出這樣的調整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經過多年行政監察實踐,對行政主體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已經成為監察機關開展工作的主要內容,也是全面履行監察職能的主要方式,應當在法中對這些予以明確。對執法情況進行監察,是指監察機關針對監察對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存在的問題而開展的監察活動。對廉政情況進行監察,是指監察機關通過查辦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案件來懲治腐敗行為,加強廉政建設的監察活動。對效能情況進行監察,是指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履行法定職責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情況進行的監察活動。據此,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職責。

  1990年以來,國務院糾風辦和地方政府糾風工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開展了大量工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已經成為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此外,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據此,此次修改增加了監察機關承擔政務公開、糾風工作的職責,規定:“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問: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權限作了哪些調整?作出這樣的調整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一是,不再在《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二條中具體列舉監察機關在辦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可以提請協助的機關,而概括性表述為“監察機關在辦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可以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也就是説,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只要涉及有關行政部門、機構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的,有關行政部門、機構都應當予以協助,沒有例外。

  二是,此次修改增加規定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兩種情形:1.“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情形。200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賦予了監察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的權限。為保證監察機關更好地行使《暫行規定》賦予的權限,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2.“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廉政、勤政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有利於被監察單位及時堵塞漏洞,防止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再次發生。

  三是,增加一條規定,作為《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施行,依法公開有關信息,已經成為監察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在實踐中,監察機關也已經通過開設網站、召開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為了督促各級監察機關進一步依照法律法規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有必要在法律中對這一問題加以明確。

  問:監察部對貫徹實施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有什麼要求?

  答:監察部對整個貫徹實施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具體而言,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深入開展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近期,監察部印發了《關於深入學習貫徹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通知》,把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作為紀檢監察幹部尤其是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二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監察法》的配套法規、規章,抓緊修改《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和《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等法規、規章;抓緊起草《執法監察工作辦法》、《效能監察工作辦法》等規章,保證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三是,深入開展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執行情況調研工作,積極總結提煉並推廣貫徹實施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的好經驗、好做法。四是,深入開展對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增強法律的權威性,提高制度執行力,對有違反《行政監察法》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有選擇地對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