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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就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答新華社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8日 20: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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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記者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同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予以公佈,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監察部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就修改《行政監察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談一談修改《行政監察法》的背景和簡要過程。

  答:《行政監察法》自1997年5月9日公佈施行以來,對於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依法行政進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近年來行政監察工作實踐的發展,現行《行政監察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行政監察工作的現實需要:一是,《公務員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國家公務員”的範圍擴大,與現行《行政監察法》關於“國家公務員”僅指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界定範圍不一致。二是,200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將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納入了監察對象範圍,有必要將這一規定上升為法律,賦予其效力更高的法律依據。三是,為保障監察機關更好地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實施監察,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和糾風工作進一步深入開展,有必要將這些職責寫入《行政監察法》,提高這些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四是,一些監察制度如監察機關的舉報制度和監察程序制度等,需要隨實踐的發展予以健全和完善。五是,近年來,行政監察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經驗、好做法,如監察機關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等,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進一步推動行政監察工作深入開展。因此,有必要修改現行《行政監察法》,對監察對象、行政監察制度以及監察機關的職責等予以充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