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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特約評論員:夯實監察制度基礎 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8日 23: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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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7月28日電

  新華社特約評論員

  2010年6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同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199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公佈施行以來的第一次修改完善,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行政監察工作的新要求,體現了人民群眾對行政監察工作的新期望,同時也體現了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創新和實踐發展的新成果。

  《行政監察法》是監察機關依法開展行政監察工作的基礎性、主乾性法律,也是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決定》,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擴大了監察對象的範圍;完善了舉報制度,增加了洩露舉報信息行為的法律責任;在法律上確立了監察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體制;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增加了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風工作兩項職責;不再列舉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可以提請協助的行政部門、機構,改為概括式錶述;明確了監察機關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的義務;增加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問責處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兩項監察建議的情形;完善了處分的執行程序,等等。這些修改充分吸收了現行《行政監察法》施行十三年來行政監察工作的創新成果,對行政監察的對象、方式、程序以及監察機關的職責等進行了充實完善。同時,將作為行政監察工作基本原則之一的“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修改為“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體現了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力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夯實反腐倡廉制度基礎,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