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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礦領導不下井視為擅離職守 按上限處罰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4日 06: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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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4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23日在中國政府網登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稱,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通知指出,近年來,全國生産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産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産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 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産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此外,通知強調,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國家安監總局23日通報稱,今年上半年全國各類事故共死亡33876人,同比減少4174人,下降11.0%。從行業(領域)來看,工礦商貿事故死亡 4595人,佔全年控制指標的40.6%,在控制指標進度目標以內,其中煤礦事故死亡1261人,佔全年控制指標的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