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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引發行賄罪尺度之爭:行賄1億不算犯罪?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3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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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探討

  為什麼給相懷珠錢就構成行賄罪?

  在黃光裕案的一審中,對於刑法規定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曾引發激烈爭議。在黃光裕的兩起行賄指控中,其曾給予公安部辦案人員相懷珠和稅務人員鉅額錢款,以求在相關檢查中,有關部門能對媒體保密,並儘快結案,降低調查對企業的負面影響。

  對此指控,辯方認為,警方偵辦鵬潤公司涉嫌騙貸案件過程中,黃光裕向相懷珠提出保密調查、儘快結案等要求,以及在稅務機關對國美公司進行檢查時,黃光裕向有關人員提出保密調查的請求正當合法,並非謀取不正當利益,黃光裕沒有提出不正當的請求,也未謀取逃避處罰、減輕處罰等實質上的不正當利益。

  最終,法院採納了控方意見,認為黃光裕在有關國家執法機關辦理鵬潤公司、國美公司涉嫌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私下約見有關辦案工作人員,提出儘快結案、保密調查等要求,雖然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所提要求的內容本身違法,但私下約見並宴請辦案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禁止私自會見當事人並接受當事人宴請、請托的有關規定,在客觀上對辦案人員施加了不正當的影響,干擾了正常的執法工作,這種形式上的違法性,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為什麼行賄1億多都不算犯罪?

  由此判決來看,“謀取不正當利益”並不局限于實質上的違法性,如果出現私下宴請等行為,也可視為形式上的違法性,也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顯然,這種對行賄罪的追訴標準是相對嚴格的,按此標準,大多數行賄者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事實上,大多數行賄者都未被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7月,中石化集團總經理陳同海因受賄1.95億元被判處死緩。據媒體報道,向陳同海行賄的是5個具有公司或機構背景的自然人,其中最大一筆行賄金額竟高達1.6億元,而5人均未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