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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違建強拆前停市政服務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3日 00: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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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查處違建規定徵求民意

  晨報訊 (記者 王萍)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有關部門在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工程前,可通知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停止提供相關服務。昨天,市法制辦公佈了《〈北京市查處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

  據悉,《北京市查處違法建設若干規定》預計將在年內實施。1999年11月2日發佈實施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43號令)、《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44號令)將同時廢止。

  草案提出,違法建設工程改正完成後,將被處以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將被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相關部門將下達沒收違法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決定書,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

  草案還提出,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違法建設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限期拆除期限一般應為15日)自行拆除完畢並清理好現場;逾期不拆除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管應在拆除期限屆滿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拆除決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況函告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由區、縣政府責成區、縣城管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本轄區內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應配合區、縣城管等部門做好強制拆除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明確提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實施強制拆除前,可以書面通知市政單位停止提供相關服務。據了解,市政單位相關服務一般包括水、電、氣、熱等市政公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