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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證券節目禁與諮詢機構進行商業化合作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1日 02: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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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1日電 國家廣電總局20日在其網站刊登《關於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所辦證券節目須為播出機構自製自播,不得出租、轉讓時段,不得播出諮詢機構提供的節目,不得在證券節目中與諮詢機構進行商業化合作。

  通知説,據有關部門調查反映,2007年以來,個別地方衛視的股評欄目與企業實行商業化合作,收費播出這些企業提供的股評內容,且這些企業均無證券資詢業務資格,甚至為空殼企業。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2006年中國證監會和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

  通知要求,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加強證券節目檔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證券節目和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通知要求,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證監局應當建立溝通協作工作機制,及時通報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信息和相關證券監管信息,認真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資格,及時停播違規證券節目,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事宜,維護社會穩定。

  通知要求,違反有關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出租或轉讓時段、播出諮詢機構所提供證券節目的,或者播出證券節目內容違反有關規定的,將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