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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不如實報告個人財産等情況將受處分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1日 21: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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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11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官員個人財産、婚姻變化、子女移居國(境)外等事項。

  規定指出,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