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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臺機關領導問責辦法 決策嚴重失誤將問責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8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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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8日電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公安部黨委近日印發《公安部機關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以增強公安部機關黨員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有效防範各類問題的發生。《辦法》規定,領導幹部出現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情形將被問責。

  《辦法》明確,對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法有序的原則,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報告不及時處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後果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發生失泄密、火災、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發生違反“五條禁令”案件的;本單位私自設立“小金庫”,或者佔用、挪用公款的;本單位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採購中發生嚴重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幹部群眾反映強烈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或者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對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發生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隱瞞不報的。

  《辦法》指出,有干擾、阻礙問責調查,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陷害檢舉、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能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主動承擔責任的,可以從輕問責。

  《辦法》規定,部紀委、監察局、直屬機關紀委負責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按照權限進行調查。人事訓練局負責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進行調查。對局級領導幹部的問責,由部紀委、監察局或者人事訓練局調查後提出問責建議,報請部黨委決定;對處級負責人的問責,由部紀委、監察局或者人事訓練局進行調查並徵求所在單位黨組織意見後提出問責建議,也可由本局黨組織直接提出問責建議,報請政治部決定;對副處級負責人的問責,由直屬機關紀委或者本局黨組織調查後提出問責建議,報請政治部決定。

  《辦法》規定,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對經調查後需要問責的,由負責調查的部門代為草擬《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作出後,由人事訓練局負責將決定書送達被問責的領導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並負責將被問責的領導幹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辦法》規定,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辦法》明確,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取消其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據了解,此項《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各局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其內設機構的負責人,部直屬單位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