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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頒布《辦法》:領導問責引咎辭職照樣需公開道歉

 

CCTV.com  2010年04月15日 09:3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重慶日報  

  重慶市《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全文

  《重慶市實施〈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渝委辦發〔2010〕1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由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近日頒布實施。《實施辦法》是市委、市政府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最近,中共重慶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察局局長徐海榮就《實施辦法》頒布實施的有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以下簡稱問):請您談談我市近幾年來開展問責工作的情況。

  徐海榮(以下簡稱答):2004年7月,我市出臺《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在全國首開領導幹部問責制度化之先河。5年多來,全市共實施問責206例,追責216人。通過實施問責,各級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明顯增強,黨政機關的執行力、公信力得到提高,對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問:請您介紹一下《實施辦法》的調研審議過程。

  答:200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市委第74次常委會明確要求市紀委監察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法制辦、市人保局共同調研起草《實施辦法》。2009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形成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同年9月上旬至下旬,在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徵求意見,並相繼召開多次座談會,認真聽取區縣(自治縣)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方面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形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同年10月至11月,徵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的意見,作了修改完善;同年12月15日、25日,市委組織部部務會和市紀委常委會先後審議通過送審稿;2010年2月1日,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送審稿並提出修改建議,在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今年3月26日,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送審稿。

  問:《實施辦法》對《暫行規定》作了哪些補充和細化。

  答:作為對《暫行規定》的細化和補充,《實施辦法》從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切入,主要在十一個方面作了細化和補充:

  一是劃分問責對象的責任。比如,《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問責對象的責任,劃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

  二是量化問責情形中的模糊規定。《實施辦法》第五條將《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較短時間”量化為“六個月”。

  三是細化問責方式及適用。《實施辦法》第八條對問責方式的設定與《暫行規定》的第七條保持一致,即設定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並規定停職檢查時限“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第十二條規定,“停職檢查期滿後,是否恢復履行職務,由組織人事部門報問責決定機關決定”。

  四是增加免責條款。《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在工作中發生失誤,造成損失,但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實施程序符合有關規定,沒有牟取私利,沒有惡意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問責”。

  五是賦予行政首長問責啟動權。《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政府工作部門或者行政首長認為需要實行問責的,可以指定監察機關(機構)或者人事部門調查”。

  六是明確對調查機關和被調查對象的要求。《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問責調查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問責事項進行調查。被調查人員所在單位、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第十七條規定,“調查機關一般應當在7日內完成調查工作;情況複雜的按程序批准後,可適當延長調查時間”;第十八條規定,“對不需要實行問責的,經問責機關決定後,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本人説明調查情況”。

  七是增加問責決定的執行要求。《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將問責決定的生效時間明確為“從作出問責決定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條將問責決定書的送達時間規定為“作出問責決定後7日內”;第二十五條增加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處理辦法,即“可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先免去職務,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八是增加申訴處理辦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補充了申訴復核程序和申訴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包括維持問責決定、變更問責決定、撤銷問責決定三類方式。

  九是補充對問責工作人員的要求。《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增加利害回避規定,第三十三條增加責任追究規定。

  十是增加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銜接。《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處理,處理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一是增加與《重慶市安全生産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銜接。《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在落實安全生産行政責任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産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問責,問責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實施辦法》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答:《實施辦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問責對象、問責主體、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序。

  問責對象,即對誰問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區縣(自治縣)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鄉(鎮、街道) 黨政領導成員。”同時,《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責主體,即誰來問責、由誰問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實行問責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就是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有相應幹部管理權限的領導機關是問責的決定主體,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是開展問責的執行主體。

  問責情形,即在什麼情形下啟動問責。《實施辦法》從黨政領導幹部的職責出發,結合我市多年來開展問責工作的實踐經驗,在第五條設定了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濫用職權實施違法行政行為、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用人失察失誤等應當問責的情形。

  問責方式,即責任的承擔方式及其適用。《實施辦法》第九條設定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問責方式。第十三條對適用對象被問責後的評優評先限制、任職限制和規範安排使用作出明確規定。

  問責程序,即怎樣開展問責。《實施辦法》第三章共設定21條對問責程序作專章規定,具體規定了開展問責工作的步驟和方式。

  問:請您介紹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的關係。

  答:黨政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都是對領導幹部追究責任的方式,這三種追責方式各自相對獨立,並行不悖。《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對黨紀政紀處分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刑事處罰作了明確規定。

  在執行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的關係。一方面,實行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問責後仍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被問責者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另一方面,並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在實行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刑事處罰,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實施辦法》在第四條對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處罰的銜接作了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問:請您談談如何貫徹落實《實施辦法》。

  答:一是要加強學習。要把學習《實施辦法》納入反腐倡廉法規制度的學習計劃,作為建立學習型黨組織近期學習的重點內容,切實提高黨政領導幹部對貫徹執行《實施辦法》重要意義的認識,準確把握問責制的內涵,自覺接受監督,切實負起責任。

  二是要加強宣傳。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積極宣傳《實施辦法》,提高社會各界對問責制重要性和《實施辦法》主要內容的認識和理解,使廣大人民群眾更加全面地認識市委、市政府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決心,為做好問責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三是要嚴肅實施問責。制度的生命力和權威性取決於執行力,再好的制度若不執行就會形同虛設。紀檢監察機關要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協助黨委、政府嚴肅查處問責案件,“問責一人,教育一片”,充分發揮問責制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推動我市幹部隊伍執政能力建設,促進重慶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實現更好更快地發展。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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