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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他山之石:完善法律制度是根本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5日 13: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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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勞資糾紛的他山之石

  法律制度、組織保障和協商談判是各國普遍採用,以預防和解決勞資糾紛、實現穩定合作的勞資關係的“三大法寶”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

  勞資關係是工業國家的重要社會關係,關係生産秩序、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至為重要。隨著社會生産的發展,勞資糾紛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社會各方必須重視勞資糾紛的預防和解決,以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與正常發展。

  《瞭望》新聞週刊近日就國外解決勞資糾紛的經驗作了專題調研。梳理這些經驗可以發現,法律制度、組織保障和協商談判是各國普遍採用,以預防和解決勞資糾紛、實現穩定合作的勞資關係的“三大法寶”。

  法律制度是根本

  預防和解決勞資糾紛,首先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制度。

  1929年的經濟危機導致大批工人失業,勞資衝突漸趨緊張,執行“新政”的美國羅斯福總統在1935年簽署了《全國勞工關係法》。這部法律曆經多次修改,已成為當前美國解決勞資糾紛的主要法律和制度性安排。

  美國政府認為,僱員、僱主和勞工組織間的糾紛會干擾經濟運行,與國家利益相悖。因此,《全國勞工關係法》的目的和出發點就是要確立並且保護僱員和僱主的權利,鼓勵集體談判,消除勞工和管理層方面對大眾福利有害的做法。

  對於勞資爭議引發的糾紛,《全國勞工關係法》對各種可能的情況都進行了較為明確的界定,因此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為解決勞資糾紛問題提供了根本的法制保障。

  在當前歐洲各國債務危機頻發,勞資關繫緊張的情況下,德國不僅合理控制了工資上漲幅度,保證了“德國製造”的全球競爭力,而且工人罷工次數遠低於歐盟其他各國,其對外資的吸引力也因而得到增強。能夠平衡勞資關係,德國首先依靠的是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

  1905年,德國就通過了《工人保護法》,二戰後又陸續頒布了《工作時間法》《工資給付法》《休假法》《解雇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德國還實施了數十項勞動保護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了對特殊工作崗位及就業群體的保護。再加上完善的判例體系,可以説,德國目前已形成比較完善的勞動法體系。

  德國勞動法律強調勞動者與僱主權利義務的平衡以及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勞動者的義務包括勞動義務、忠誠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等三方面。與此相對應,僱主也須履行三方面義務:支付報酬義務、保護義務和其他附隨義務。

  有了法律制度的明確保障,德國的勞動關係堪稱穩定合作的典範,勞資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社會夥伴關係”,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産生了積極影響。

  巴黎第四大學信息與傳播高等研究學院教授讓-馬克勒加爾介紹説,法國政府制定的勞動法律法規和協議,對雇傭關係中勞方天然處於劣勢的失衡關係進行了調整,以保護勞動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