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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2日 1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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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隨著中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遊戲已成為新的網絡文化業態,是廣大人民群眾在互聯網上消費娛樂的重要文化産品。文化部作為網絡遊戲的主管部門,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制定了《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絡遊戲進行管理和規範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絡遊戲健康有序的發展,具有重大且深遠的影響。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2009年,我國網絡遊戲市場規模達258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39.5%。但隨著網絡遊戲市場的不斷擴大,它所帶來的深層次問題也日益顯露:未成年人沉迷導致學業及身心健康受損,少數網絡遊戲産品文化價值觀導向偏差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欠規範引發糾紛,運營推廣存在虛假宣傳現象,執法有效性亟待完善等等。網絡遊戲管理已成為社會各界十分關心、新聞媒體密切關注的焦點。

  自2002年以來,文化部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第32號令)等法律法規,依法對網絡遊戲進行了管理。文化部在管理中,逐步建立起了主體資格準入、進口網絡遊戲産品內容審查、國産網絡遊戲産品備案、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及交易規範、日常巡查監管等基本制度,在規範和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網絡遊戲的快速發展使得監管法規滯後、監管措施不足等問題日漸凸顯。

  為有效地解決網絡遊戲市場的突出問題,履行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9號)及《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賦予的網絡遊戲主管部門的職責,文化部于2008年啟動了《辦法》的制訂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文化部進行了深入的立法調研論證,並廣泛徵求了相關政府部門、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網絡遊戲內容審查專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制定了《辦法》。

  《辦法》首次系統地對網絡遊戲的娛樂內容、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運營行為、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做出相關規定,共計六章三十九條。《辦法》既在法規層級上固化了文化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又針對網絡遊戲市場現階段出現的突出問題細化了管理措施,強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實施性。

  二、《辦法》的基本原則、相關概念與適用範圍

  文化部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認真梳理網絡遊戲存在的各種問題,細緻研究各相關方的利益訴求,確立了從事網絡遊戲活動的基本原則: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範,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要“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遊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規定,“國家鼓勵研發、運營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內容健康向上、寓教于樂的網絡遊戲”。

  明確相關概念,確定適用範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辦法》對網絡遊戲、網絡遊戲上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等相關概念予以了明確:網絡遊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的遊戲産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絡遊戲。網絡遊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遊戲産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為依法行政,實現對網絡遊戲行業的全鏈條管理,《辦法》對適用範圍予以明確。將從事網絡遊戲上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絡遊戲研發生産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納入管理;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同時,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文化部宏觀管理職能,《辦法》規定,《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