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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央行]非金融機構不得擅自從事網絡支付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1日 21: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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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佈央行令,制定並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絡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對於支付業務申請人資格,《辦法》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