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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17日起實施全成分標識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4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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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産品包裝須真實標注全部成分的名稱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的《消費品使用説明 化粧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規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或進口報檢,並在境內銷售的國産和進口化粧品都需要在産品包裝上真實地標注産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稱。

  為配合這一新規,昨日,中國香料香精化粧品工業協會和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發佈了“化粧品全成分標識解讀指南”。所謂“全成分標識”,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的屬於化粧品定義的護膚産品、彩粧産品、洗護髮産品、頭髮定型産品、染發産品、燙髮産品、香氛類産品、沐浴産品、洗手液等産品,都需要在産品包裝上明確標注産品中所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標準名稱。含量在百分之一以上的成分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成分名稱則按照相關國家規定標注。

  中消協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於化粧品成分中的大多數物質的中文標準名稱相對專業並晦澀難懂,此次發佈的“指南”能有效地幫助公眾化解這些疑問。

  據介紹,化粧品實施全成分標識,可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世界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國際慣例。

  業內人士分析説,執行新規後,某些化粧品,比如染發劑等過敏性較高産品,將被強制要求標注副作用提示,包括一些成分是否含有有害物質也被要求清晰標注。而化粧品廣告中神話般的宣傳效果也將面臨硬著陸的問題。比如草本精華、保濕因子等概念性名詞都要在其後加上括號並註明具體成分。 (記者柳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