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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禁止公民與前丈母娘結婚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7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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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宜賓男子尹某娶了個外地老婆。前一段時間,尹某和妻子離婚、與丈母娘結婚並落戶、再和丈母娘離婚和妻子復婚,拿到了9萬拆遷費;丈母娘也如願拿到了養老金。近日,尹某因詐騙罪被提起公訴。(8月16日《檢察日報》)

  這個故事之前只是個傳説,現在有了活生生的案例。筆者雖然不贊同尹某的做法,但也反對以此追究尹某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只要尹某在其系列離婚-結婚-離婚-結婚過程中,符合政策、程序合法,只要當地是以戶口發放拆遷費和養老金,而無其他限定條件,尹某就不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尹某的行為不該承擔法律責任,第一個層面是尹某與前丈母娘結婚是否有效的問題。通過報道的介紹可以看到,尹某跟妻子離婚,與前丈母娘結婚,到與前丈母娘離婚,最後再與前妻復婚,這裡面並無諸如偽造印章、偽造戶口、偽造法律文書等違法犯罪情節。

  尹某的真假離婚和真假結婚並不違法。翻開現行《婚姻法》,第七條明令禁止結婚的有如下兩款:(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顯然,尹某在與妻子辦理離婚的法律手續後,可以與前丈母娘結婚。至於他們到底是真結婚還是假結婚,那誰也管不著。

  法律文書體現國家意志,而制式結婚證更是國家保護公民婚姻自由權利不受侵犯的有效證明。法律規範的婚姻,是以結婚證為依據。現行法律體系下,我們認定男女雙方是不是合法夫妻,是看是否持有國家婚姻登記部門頒發的結婚證,而不是看當事雙方有沒有事實婚姻。

  尹某的行為不該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個層面是要看尹某有沒有構成詐騙罪的行為。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但顯然,尹某並無構成詐騙罪的行為要件。

  尹某不該承擔法律責任。公民有結婚、離婚的自由。至於這拆遷補償款該不該拿,那是政策制定者考慮的問題。因為結婚可以將戶口遷入,因為將戶口遷入就可以領得到拆遷補償款和養老金,所以尹某就鑽了空子。這鑽政策、法律空子的行為是不大妥當,但並不違反現行法律。既然不違法,那麼提起公訴就站不住腳。

  政策漏洞造成的損失和後果不應當由尹某承擔,而是應當由政策制定者來承擔。這是因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沒有經過認真縝密地調研和認證。其實,他們在制定拆遷補償金分配政策的時候,可以考慮得週全一些,比如添加一些限制性條款:在某年某月前結婚遷入戶口的認可,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後突擊結婚遷入戶口的則不享受拆遷補償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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