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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兩岸投資者權益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1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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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台北8月9日電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台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協議加強了對兩岸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協議規定,“投資者”指兩岸在對方從事投資的自然人或企業,以及兩岸自然人或企業根據第三方規定設立並由對方投資者所有或控制的實體。

  根據協議,兩岸應確保給予對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並提供充分保護與安全:“公正與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應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且不得對對方投資者拒絕公正與公平審理,或實行明顯的歧視性或專斷性措施。“充分保護與安全”指一方應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護對方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安全。

  協議規定,除非符合基於公共利益、依照一方規定及正當程序、非歧視性且非任意性等條件,一方不得對對方投資者在該方的投資或收益採取徵收,包括直接徵收和間接徵收。

  根據《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兩岸雙方同意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接受並保護相互投資,逐步減少或消除對相互投資的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努力促進相互投資。

  根據協議,為實現雙方投資便利化,兩岸雙方同意逐步簡化投資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序,並相互提供投資便利,包括一方對另一方投資者取得投資訊息、相關營運證照,以及人員進出和經營管理等提供便利;一方對另一方及其投資者舉辦説明會、研討會及其他有利於投資的活動提供便利。

熱詞:

  • 投資者
  • 非任意性
  • 投資者權益
  • 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
  • 正當程序
  • 海基會
  • 8月
  • 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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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