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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就投資保護 和促進等簽協議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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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兩岸兩會會談

  據新華社台北8月9日電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台北舉行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第八次會談。雙方就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海關合作議題進行了商談,回顧了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和兩會已簽協議執行情況,討論了下半年會談議題規劃。

  陳雲林指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經受了民意洗禮和歷史檢驗,實現了承前啟後,為兩會在共同政治基礎上持續推進制度化協商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兩會第八次會談,是兩岸關係繼往開來新形勢下雙方舉行的一次重要會談,是積極落實ECFA後續協商的重大舉措。儘快完成ECFA的各項目標,是兩會商談的首要任務,更是兩岸同胞的共同期待。

  兩會認為,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有利於保護兩岸投資者的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協議包括一般投資保護所具有的要素和內容,又充分符合兩岸實際。在設置投資保護常規條款的基礎上,根據兩岸現實需要,對兩岸各界關心的問題,做出適當安排。將經第三地的投資納入保護範圍,對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提供多種解決方式,納入投資者之間商事糾紛可以通過商事仲裁方式解決的條款。同意根據ECFA第五條規定,對有關促進兩岸雙向投資的問題做出相應規定。為落實協議中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的規定,兩會就兩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採取的具體措施達成共識。雙方將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通報機制基礎上,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者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

  兩會認為,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有利於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發展。雙方同意對ECFA項下貨物貿易規範海關程序,逐步應用信息技術,推動無紙化通關;公佈與行政相對人相關的規定,受理業務諮詢;採用風險管理技術識別高風險企業及貨物;保障行政相對人對海關決定提出行政救濟的權利。同意加強雙方海關合作,交換海關規定,及時通報有關資料;推動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合作,便利優質企業通關;在無線射頻技術方面開展合作,提升雙方執法能力和監管效能;在暫準貨物通關等方面開展合作,滿足兩岸開展科研、展覽、文化交流等活動的需要;核查協助及共同打擊走私;建立貿易統計數據交換機制。

  下午,陳雲林與江丙坤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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