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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海棠灣鎮原鎮長受賄1440萬一審被判處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0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海南視窗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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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南視窗三亞8月10日電(記者 吳聲婧 通訊員 黃學文) 近日,海南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亞市海棠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海棠灣鎮人民政府原鎮長李驥(正處級)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李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經法院審理查明,從2009年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驥在擔任三亞市海棠灣工委副書記、海棠灣管理委員會主任、中共海棠灣鎮委副書記、海棠灣鎮人民政府鎮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審批徵地補償款、支付工程款及發包工程的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董國民等10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440萬元。

  案發前,因害怕事情敗露,李驥先後退給董國民等人230萬元。案發後,三亞市紀委及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收繳了李驥贓款150萬元,李驥的家屬替其退繳贓款61萬元,共計211萬元,尚有1229萬元未被追繳。

  三亞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驥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利用海棠灣大開發的機會,多次受賄、索賄,數額達1440萬元,且大部分贓款拒不退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應依法予以嚴懲。鋻於被告人李驥有如實交代同種余罪、坦白等情節,對其判處死刑,但可不立即執行。為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根據被告人李驥的犯罪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李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二、扣押的211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對被告人李驥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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