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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幫忙受傷受助者是否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03: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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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我和王某是鄰居,同住四樓。兩個月前,我在樓下見王某需扛運兩袋面上樓,考慮到自己也順路,便提出幫其扛一袋。王某客氣地説不用了。但我覺得我們是鄰居,還是堅持幫他扛了一袋。爬樓時,我們邊走邊聊。誰知,快到四樓時,我因站立不穩摔倒,腿骨骨折。

  現在我向王某提出索賠,可他説我是義務幫忙,出了事和他無關。

  我想諮詢一下,這種情況下我能向王某要賠償嗎?

  記者:“能否賠償,關鍵要看當時王某是否明確拒絕林先生的幫助。”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陳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在本案中,林先生與王某係鄰居,此種人際關係與情感基礎決定了彼此幫忙是自然的,更何況林先生恰恰順道。

  王某當時雖已表示了“不用你扛”,但這只是一種客氣,字裏行間也沒有透露出堅決拒絕的態度。在林先生真的準備扛及扛的過程中,王某未再加制止,而是順其自然,放任林先生的義務幫工行為。

  因此,王某雖沒有邀請林先生幫忙甚至已婉言拒絕,但不應視為“明確拒絕”,而是在婉言拒絕之後,又默認了林先生的幫工行為。所以,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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