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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凡搶險救人能否一律免費通行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8日 09: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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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8月2日,烏魯木齊一公路發生一起車禍,5人受傷。當地執勤特警駕駛警車將傷者送往醫院,途經柴窩堡收費站時被攔下收費。收費站稱,只有軍車、120急救車、轄區公安的制式警車才能免交過路費,而救人的警車不屬於收費站所在轄區,理應收費。而且,由於有“公車私用”現象,收費站也有自己的苦衷。

  在搶救傷員的緊急情況下,收費站依然拿“警車轄區”説事兒,暴露了公路部門在免費問題上的一貫做法,即“免交通行費”的依據僅是車輛身份,而非車輛行為本身,換句話説,免費只針對警車而不是救人。

  在我看來,在收費公路上,車輛所以有權“免交通行費”的理由,其實是其“搶險救人”行為,而不是車輛身份屬性。也就是説,即便不是警車公車,僅是普通的民用車輛、私家車,只要是在“搶險救人”,也應有權“免交通行費”。

  道理其實很簡單,因為無論是相比公車的通行特權,還是收費站的收費利益,“搶險救人”都是必須得到優先對待和保證的,所謂“人命關天”、“救人如救火”。事實上,也正是基於對“搶險救人”行為社會價值的尊重和保護,我們的法律才確定了“緊急避險行為”的免責條款。如《民法通則》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刑法》中也有類似規定。

  遺憾的是,現實中,囿于部門利益,這種無視“搶險救人”、“緊急避險”優先價值,強收救人車輛過路費的做法,並非個別,而是一些收費站的普遍做法。比如,此前許多地方都曾發生過收費站強收120救護車過路費、導致搶救延誤、病人死亡的事件;近日北京的一些高速公路暴雨中堅持收費、堅持向前往機場助人為樂、免費拉人的車輛收費,亦飽受詬病。

  回頭再來審視《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有關“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規定,同樣不難發現,它事實上也主要是“對車不對事”的條款——免費的依據側重於軍車、警車等車輛身份,而沒有將普通車輛的搶險救人納入免費範疇。

  最近國務院正式發佈“重大節假日收費公路免費通行”政策,是回歸公路公益屬性的一種表現。但迫切需要免費的何止“重大節假日”,在我看來,搶險救人時同樣需要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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