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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66條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贛南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8日 07: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信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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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南昌訊 帥雪琴、記者黃培紅報道:7日,記者從江西省地稅局獲悉,我省制定出臺了《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全力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66條》(以下簡稱“66條”),將重點加大對贛南等原中央蘇區的鼓勵類産業發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特別是對贛州市符合條件的鼓勵類企業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從25%下調至15%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

  《國務院關於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一條,贛州市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66條”中對於贛州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贛州市轄區範圍內凡符合國家鼓勵類産業發展項目的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一律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贛州市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贛州市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發生的資産評估增值作為國有資本金,經批准後,可不作為企業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贛州市轄區範圍內的省屬企業所得稅及相關基金(費)附加,全部委託贛州市實行屬地徵管。

  外地企業落戶贛州三年免房産稅

  自2012年7月1日起,凡贛州市轄範圍外的企業轉移到贛州市轄省級工業園區(含石城、尋烏、崇義省級産業園)和贛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自投産之日起,按困難企業給予三年內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贛州市新辦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工業企業或新建公共基礎設施和節能環保項目\(單獨核算\),自生産經營或投産使用之日起,按困難企業給予三年內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荒山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

  對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批准開發荒山、改造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

  小微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所得稅

  “66條”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法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規定期限內,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支持贛州市、撫州市創建全國現代物流技術應用和共同配送綜合試點城市。對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

  對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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