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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少女救人被認定違交規 見義勇為造成事故誰來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1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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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廣州8月3日專電題:廣東佛山救人者被交警認定違反交規 見義勇為造成事故誰來擔責?

  新華社記者扶慶、鄧耀敏

  廣東佛山16歲少女為救一名即將被貨車撞上的1歲女童,衝上馬路將其推開,致腿部被碾壓骨折。當地交警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認為少女、女童及肇事司機均負一定責任,引起社會熱議。

  記者3日下午從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獲悉,該局已責令佛山順德交警部門啟動事故認定復核程序。

  佛山樂從鎮政府通報稱,7月2日12時50分許,在樂從鎮騰衝社區康德路某飯店對開路段,1歲女童雯雯從飯店門口橫過馬路,此時剛好有一輛貨車經過,撞向女童。危急關頭,李舒舒衝上前推開雯雯,但貨車剎車不及,雯雯和李舒舒遭車輪碾壓受傷。

  8月1日,佛山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為李舒舒為了制止雯雯橫過馬路,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其過錯是造成其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要為自己受傷負25%的責任。

  記者隨機採訪的多名市民均對李舒舒救人受傷反被追責表示不解。有人向記者表示,這只是一場交通意外事故,女孩救人本來就是見義勇為,怎麼會説她違反交通法規呢?也有人説,在那種情況下,要救人者還要考慮一下自己這樣救人是否違法,只要稍微猶豫,那小女孩可能就是車下亡魂了。

  也有市民認為,交通事故總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司機正常行駛,女童和少女突然闖進馬路,如果事故100%由司機負責,對司機也是十分不公平的。

  有律師認為,對於李舒舒的責任認定應該“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將此次交通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區別對待。廣州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北元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李舒舒的行為在道德上屬於見義勇為,在法律上屬於緊急避險,緊急避險可以免責。此外,李舒舒橫穿馬路的行為並不具備主觀故意的事實,責任認定卻沒有考慮客觀情況下李舒舒救人必然會違反交通法規的實際情況,認定顯得有些教條化、機械化。

  “中國好人網”創始人、華南師範大學教授談方認為,就目前的法律環境而言,李舒舒負一定的責任,交警部門的認定無可厚非。但一個簡單的定責卻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就在於交警認定責任時沒有多方考慮,尤其是李舒舒見義勇為的事實。“定責之後,下一步或許只有免於處罰才能平息爭議,比如由相關部門發佈‘特別免於處罰通告’,或者李舒舒的損失由政府進行補償。”

  “為避免日後發生類似的爭議,一方面有必要對見義勇為行為中的‘緊急避險’進行詳細解讀,讓公眾知曉何所為何所不為。”談方説,“另一方面,在目前的道德和法律環境下,有必要協調統一各職能部門對保障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意識,在認定責任進行處罰時考慮特殊情況。特別是國家層面需儘快出臺‘見義勇為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在此之前,慈善公益機構及企業等社會力量應當先行動,關愛見義勇為者,關愛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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