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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發改委擅改批復文件賣別墅 業內:應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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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廬山景區建‘大宅’”的事件見光之後,社會反響強烈。7月30日,江西省住建廳向媒體回應了初步調查情況:廬山管理局下屬發改委擅自修改了江西省政府辦公廳批復,增加了“産權式”3個字。3個字的變化,使廬山核心景區開發房地産從不可能變成了可能(7月31日《每日經濟新聞》)。

  廬山景區建別墅,顯然不符合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然而,該景區不僅違規建設,而且還向違規項目發放預售許可證。正當人們求解其中原因時,“廬山真面目”終於露出來了,原來是當地發改委擅自修改了上級政府批復文件。由於增加了“産權式”3個字,使得違規項目變成了“合法”銷售項目。

  顯然,這個項目違反了多項法律法規。破壞風景名勝區違反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建設別墅違反了國家別墅禁令;開發商的返利銷售行為,也違反了國家相關禁令。更重要的是,擅自修改上級政府批復文件,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鋻於這些問題相當嚴重,影響惡劣,有必要數罪並罰。

  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當地發改委只在原文件上增加了3個字,但卻改變了原文件的意思,讓開發商有了公開銷售別墅的機會。

  也就是説,擅自修改批復文件,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按規定應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目前,還是江西省政府派出的調查組調查這一事件,筆者以為,涉嫌違法的部分應移交司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應主動介入調查。只有讓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才能對其他景區起到震懾與警示的作用。

  這些年來,從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到省級風景名勝區,幾乎都存在景區內建設賓館、酒店、別墅等項目,破壞了景區風景不説,而且還讓景區變成富人樂園,損害社會公平。

  不可否認,部分景區在輿論和上面調查的壓力下,拆除了部分違法建築。但我們要看到,過去的治理力度並不夠,否則,就不會有越來越多後來的違法違規者。事實上,如果能針對個案進行嚴厲查處,也能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問題是,似乎沒有一個個案的處罰結果獲得輿論一致肯定,讓違法者膽戰心驚。

  在筆者看來,廬山管理局下屬發改委之所以敢於擅自修改江西省政府的批復文件,主要原因在於兩方面,一方面是景區土地出讓後可獲得誘人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即使被查出來,已經形成既成事實,認為交點罰款就能應付──由於違法成本遠遠不及違法所得,所以,才敢於擅改批復文件。

  讓人不解的是,江西省政府為何會批准廬山景區關於廬山仰天坪國際商務酒店改擴建項目?試問,該酒店改擴建項目符合廬山景區規劃要求嗎?或者説原來的廬山景區規劃合理嗎?如果上面從來不同意景區內建設酒店,地方發改委還會擅改批復文件嗎?開發商還會公開叫賣別墅嗎?(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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