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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東平湖等湖泊禁設排污口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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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訊 7月29日,受省政府委託,省水利廳廳長杜昌文向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提交了《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據悉,目前山東省還沒有一部系統地規範湖泊保護和管理的法規,草案審議通過後將彌補這一空白。

  草案規定,條例所稱湖泊,包括南四湖(南陽湖、獨山湖、昭陽湖、微山湖)、東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積在一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省人大常委會認為,目前符合上述標準的湖泊全省只有10個,調整範圍過窄,建議在條例中不具體界定湖泊面積大小,凡是列入保護名錄的湖泊都應當按照條例予以保護。

  草案修改過程中,有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南四湖、東平湖作為山東省最大的兩個湖泊,存在職能交叉、權責不清、管理混亂等問題,目前這兩大湖仍未穩定達到南水北調水水質標準要求。其他湖泊也存在開發過度、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為明確管理權限,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跨行政區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保護管理。”

  草案首次明確承擔生活供水湖泊的水體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水質標準。並要求在南四湖、東平湖以及承擔生活供水的湖泊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在其他湖泊的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

  對於違反條例,在南四湖、東平湖以及承擔生活供水的湖泊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産整頓。

  在合理利用湖泊方面,草案規定,農業、漁業部門應當按照湖泊保護規劃的要求,劃定用於種植、養殖的區域和面積,確定種植養殖的方式和規模。同時草案專門規定,禁止在南四湖、東平湖以及承擔生活供水的湖泊內,採取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方式從事漁業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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