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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緩刑官員入編,可怕的權力福利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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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政府被曝于2009年時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機關事業單位對緩刑期滿人員進行安置入編且部分人員存在吃“空餉”現象。有網友爆料,61人“刑滿後重新安排工作,進機關入事業編制。據網友獲得的部分名單,這些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當地政府回應稱,此舉有政策依據。(據7月31日《山東商報》報道)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既然被開除,便不存在所謂的編制,而在江蘇阜寧,居然多達61名緩刑期滿人員能夠入編,甚至存在吃空餉行為,真是咄咄怪事。

  面對質疑,當地政府聲稱有政策依據,所謂的政策依據是指2004年11月11日江蘇省人事廳下發的“蘇人通[2004]237號”文。該文件規定,在該文件下發前,“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可保留編制;緩刑期滿後,可由政府重新安置。

  很顯然,這種擋箭牌經不起推敲。首先,該文件並未規定緩刑期滿人員可以堂而皇之地吃空餉,“從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資”。其次,該文件亦未規定想怎麼安排緩刑期滿人員就怎麼安排,有的緩刑期滿人員“在未經公開招聘和考試的情況下”就能輕易獲得安排,極不合理,涉嫌違反人事部相關規定。

  最後,也是最關鍵一點,江蘇省人事廳下發的文件是2004年,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一施行,相關紅頭文件就應無效;再説,文件能大過國務院條例嗎?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地方行政部門的紅頭文件須遵守國務院條例,因此,阜寧相關部門應該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事,而不是拿多年前的紅頭文件説事。(文/秦淮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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