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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取消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 面向其他對象徵收的暫不取消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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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物價局官網發佈消息稱,為落實今年省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做好“十件民生實事”,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該局與省財政廳聯合發出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面向其他對象徵收的治安聯防費仍按《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執行。

  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主要是針對外來務工人員的收費。1990年省政府發佈《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其中第12條規定,群眾治安聯防組織向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治安聯防費的標準,必須經過當地物價部門審定後,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經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關於對暫住人口收取治安聯防費問題的復函》規定,在2003年2月1日前已經向當地居民徵收治安聯防費的地方可按每人每月不超過2.5元的標準向居住半年以上的暫住人口收取治安聯防費,以前沒有開徵或已經取消的,不得新開徵或恢復開徵。

  據了解,該項收費主要用於群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的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治安聯防隊員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的,其所需要的治療費、生活補助費和撫恤經費。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取消後,為保障群防群治工作的正常開展,此次通知中,省政府明確規定,治安聯防費納入地方財政的統籌安排,收取治安聯防費不足支付治安聯防隊員工資和活動經費的,由當地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此次取消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對於政府轉變服務觀念,減輕流動人員負擔意義重大。按2011年該項收費徵收金額測算,取消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預計可減輕流動人員負擔約6億元。

熱詞:

  • 聯防費
  • 流動人員
  • 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
  • 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 聯防隊員
  • 該項
  • 1990年
  • 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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