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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今起取消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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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7月31日電記者從廣東省物價局獲悉,從8月1日起,廣東省正式取消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預計每年可減輕流動人員負擔約6億元。

  據介紹,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主要針對外來務工人員收費。1990年廣東省政府發佈《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其中第十二條規定,群眾治安聯防組織向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治安聯防費的標準,必須經過當地物價部門審定後,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經廣東省政府同意,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對暫住人口收取治安聯防費問題的復函》規定,在2003年2月1日前已經向當地居民徵收治安聯防費的地方可按每人每月不超過2.5元的標準向居住半年以上的暫住人口收取治安聯防費,以前沒有開徵或已經取消的,不得新開徵或恢復開徵。

  據了解,該項收費主要用於群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的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治安聯防隊員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中致傷、致殘或死亡時,用於其所需要的治療費、生活補助費和撫恤經費等。

熱詞:

  • 聯防費
  • 流動人員
  • 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
  • 1990年
  • 聯防隊員
  • 該項
  • 補助費
  • 及其
  • 廣東省物價局
  • 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