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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院全部移交地方 可受理案件範圍擴大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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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威繪(人民圖片)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根據中央關於鐵路運輸法院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全國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8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順利實現了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司法解釋,對改制後鐵路運輸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進一步予以規範。

  鐵路運輸法院與鐵路運輸企業分離,實行屬地管轄,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這項改革啟動後,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先後妥善解決了鐵路運輸法院改制所涉及的編制“三定”、人員過渡、辦公用房、資産移交、裝備標準、經費保障、案件管轄等一系列政策問題。今年年初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鐵道部的要求,原隸屬有關鐵路局管轄的各鐵路運輸法院,分別啟動了一次性整體移交地方的工作方案。至6月28日,18個鐵路局、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簽訂移交協議。據統計,改制過程中鐵路系統向地方移交人員共計3300余人,移交資産共計70余億元。

  改制後,全國各鐵路運輸法院隸屬關係按駐在地行政區劃改為地方管理,有關經費改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財政預算保障,所屬人員均按《公務員法》規定納入地方行政編制管理,法律職務的任免也分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的《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將於8月1日起實施,根據新的規定,改制後的鐵路運輸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除涉及鐵路運輸犯罪的各類公訴案件外,還包括有關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除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産等各類民事案件外,經駐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鐵路運輸法院還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強調,全國鐵路運輸法院納入國家管理體系後,不僅有利於充分發揮保障鐵路運輸大動脈安全暢通的審判職責,同時也有利於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提升鐵路運輸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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