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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紅人吳法天炮轟“國酒茅臺”商標過初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0日 21: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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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7月30日電(記者李麗)因在微博上“約架”而成名的微博紅人吳法天今日對茅臺申請“國酒茅臺”商標一事發表微博稱:“如此奢侈的白酒,要正式冊封成為‘官酒’了麼?”並稱“國酒茅臺”通過工商局商標局的初審至少違反了四項法律法規:《廣告法》第七條、《商標法》第十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網7月20日公佈的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中,貴州茅臺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已通過了初審。“國酒茅臺”商標為4個,均為33類。申請日期為2010年6月9日。

  國家商標局稱,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資料顯示,貴州茅臺早在2001年9月13日就曾提出申請註冊“國酒茅臺”商標,迄今一共申請了9次,但此前一直未獲成功。

  微博紅人吳法天因為跟四川某女記者“約架”而出名,原名吳丹紅,目前任教于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據記者了解,我國《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並規定廣告不得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規定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一、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二、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三、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係。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應與核定的經營範圍相一致。

  對於《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規定,著名律師雷用劍表示説這個規定的出臺主要針對的是商標中已經含有“國”字的企業,例如“中國國航”、“中國銀行”之類的企業,但是對於之前商標中並沒有帶有“國”字,現在又重新申請帶有“國”字的商標,這個確實是一個新的話題,目前就看大家是否對茅臺申請“國”字商標有異議了,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初審通過的三個月公告期內,任何團體和個人都可以對茅臺的“國”字商標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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