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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見義勇為既要獎勵更要保障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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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農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日前提請一審,草案大幅提高見義勇為獎勵標準,並對認定範圍進行了擴充。草案規定,廣東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撫恤金最少45萬元。(7月25日《法制日報》)

  立法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匡扶社會正義廣東的做法讓人眼前一亮。不過,草案獎勵條款突出,又引出了一個值得討論的話題,即對待見義勇為,應該獎勵優先還是保障優先?

  見義勇為者的傷痛之處,一方面是義舉行為得不到認可,甚至反被誣陷惹一身麻煩;另一方面是受傷得不到應有的治療和保障,從而不乏後顧之憂。寬泛地看,無論是明確見義勇為的確認程序,還是墊付救治費用,乃至規定不同受傷程度者的撫恤金標準,都可歸納到對見義勇為者的保障範疇。但具體來看,對見義勇為受傷與否的不同情況,是獎勵多一些,還是保障多一些,需要區別對待。

  應該明確的一個前提是,真正的見義勇為行為是不摻雜個人利益訴求的,直白地説,不會是為了換取鉅額獎勵而有目的性地見義勇為。因此,對待未負傷的見義勇為者,除了予以精神獎勵之外,有必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讓民間正義得到公共服務的反饋回報與補償,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與己無關的扶危救難中。譬如讓持見義勇為證書者享有某些公共服務的優惠權利。

  而對於受傷且喪失勞動能力、甚至犧牲人員,則需要在法定撫恤金標準之外,多考慮對見義勇為者及其家人的未來生活保障。最高45萬元的撫恤金確實不低,但放在通貨膨脹及見義勇為者個人傷殘養老,甚至贍養父母和撫養子女需要的未來語境中,就未必夠用。這時就需更多保障措施來為見義勇為者免除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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