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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審議《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一次性撫恤45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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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廣州7月24日電(記者鄧圩)一次性頒發見義勇為犧牲人員45萬元撫恤金;見義勇為傷殘或者犧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納入社會救助……備受關注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今天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在部門職責、經費保障、成立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頒發一次性撫恤金等方面,強化了政府在見義勇為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在立法審議中,廣東省人大內司委建議,不對見義勇為進行定義,而採用列舉方式明確對哪些行為確認為見義勇為,同時列舉不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情形。

  《條例》規定,對因見義勇為犧牲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給予一定數額的撫恤金。其中,對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30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15萬元以上的撫恤金。《條例》將獎勵和保障範圍擴大到包括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並增加了通過國家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途徑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障。

  為提高執行力,《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法律責任。主要包括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的法律責任;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榮譽或者獎勵的法律責任以及打擊報復、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廣東省人大內司委在對《條例》提出修改意見中,還提出加入“廣東本省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予以獎勵和保護”條款。

  《條例》對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有了明確規定。成立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確認。同時規範了見義勇為的申請、舉薦、調查取證、確認、復核、法律救濟等程序,以保障確認行為的準確和高效。

  作者:鄧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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