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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于房屋上的固定資産一併銷售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0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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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由於經營虧損,于2012年7月辦理登出。登出前,甲公司將一處自有辦公用房約300平米連同室內中央空調、嵌入式櫥櫃一併作價轉讓給乙公司。那麼,對於甲公司銷售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為應當如何繳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同時一併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7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産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對於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屬於銷售不動産的,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中“銷售不動産”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説,甲公司應當分別核算房屋及室內固定資産的銷售額,對於銷售辦公用房的部分繳納營業稅,而對於中央空調、櫥櫃等附屬固定資産銷售額的部分應繳納增值稅。

  這個規定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對於之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礦轉讓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018號)中,“對單位和個人在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轉讓附著于土地或不動産上的機電設備”按“銷售不動産”一併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已經廢止。鄭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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