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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8月1日起境內銀行使用新的涉外收付憑證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3日 12: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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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在全國推廣,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及外匯管理方式的轉變,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信息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操作規程〉的通知》有關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了《關於啟用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明確有關數據報送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從2012年8月1日起,境內銀行應使用匯發〔2011〕49號文規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內收付款相關憑證,辦理收付款業務和國際收支統計及管理信息申報,並通過新的接口程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數據。對於在2012年8月1日之前發生,但尚未完成全部信息申報和數據報送或需要進行修改操作的業務,也應使用新憑證繼續辦理收付款業務和國際收支統計及管理信息申報。

  《通知》還明確了境內居民間外匯同名劃轉業務數據的報送要求,規定自新憑證啟用之日起,境內同一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的涉及資本項目賬戶資金收付(定期轉活期等外匯存款期限轉換業務或外匯局另有規定除外)的行內和跨行外匯同名劃轉業務,客戶可不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及《境內收入申報單》,但境內銀行應報送相關信息。其中,付款銀行應將基礎信息和管理信息報送外匯局,交易性質申報在“909010同名賬戶資金轉出”項下;收款銀行應報送境內外匯收入基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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