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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注射疫苗後突發過敏性紫癜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2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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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潔 韓慧

  ■ 講述法援故事

  8歲男孩小方是外地來京務工的方某和周某夫婦的兒子,在一所農民工子弟小學上學。2010年3月,某衛生院來到這所學校,為學生們集體接種A+C群腦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誰知,注射後不久,小方出現了關節腫痛、出血性皮疹、浮腫等不良症狀,經醫院診斷為過敏性紫癜、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小方的腎臟也因此次病變而受到損害。為了給兒子看病,方某夫婦僅有的存款都花了進去,家庭生活陷入困難。

  方某認為兒子的病一定與接種疫苗有關,於是向朝陽區衛生局要求處理此事。經過衛生局對接種工作的全程檢查,認定“預防保健單位和人員在整個接種過程中不存在任何差錯和過失”,所接種疫苗無質量問題。朝陽區衛生局還申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權威機構對小方的病症、病理、病因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該患兒發病與感染因素密切相關,也可能與自服感冒通有關,沒有足夠的依據支持或排除與疫苗接種有關聯。引起過敏性紫癜的原因十分複雜,多由於感染引起,某些藥物也可引起。

  根據這一結論,朝陽區衛生局認為不能認定小方的過敏性紫癜是因疫苗接種引起的,因此衛生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這樣的結論方某夫婦不能接受,進而向北京市衛生局進行反映,北京市衛生局的意見與朝陽區衛生局一致。

  走投無路的方某夫婦在好心人的幫助下找到了朝陽區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師劉志宏代理了他們的案子。

  經過了解案情,梳理法律關係,法援律師提出了如下的法律意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在小方一案中,專家鑒定意見既沒有肯定,也沒有排除小方的過敏性紫癜與疫苗接種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就應由負責接種的某衛生院負責舉證證明小方的人身損害不是由於注射疫苗的行為引起的,如舉證不能,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案子到了法院,法援律師向法官和對方當事人某衛生院闡述了以上法律意見,並讓對方當事人明白了舉證責任承擔的原理。後來在法官主持下進行調解,某衛生院最終做出重大讓步,同意一次性補償原告小方經濟損失4萬元。經法援律師耐心地做工作,原告方接受了這一賠償方案,自願放棄了其他權利主張,雙方因此達成協定,並很快執行完畢。

  ■律師提醒■

  醫患糾紛患者處弱勢

  舉證責任倒置助維權

  小方案是一起較罕見的注射疫苗後發生病變,而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例。小方注射流腦疫苗後,突發疾病與疫苗接種有沒有因果關係?經過權威鑒定,答案是不能確定。某衛生院及朝陽區衛生局就認為,既然不能確認醫方有過錯,也不能確認注射疫苗與突發疾病之間有因果關係,那麼醫方就不應承擔責任。但是,他們忽略了在醫患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專家鑒定意見既然沒有排除小方的過敏性紫癜與疫苗接種之間的因果關係,那麼就應由某衛生院負責舉證,證明小方的人身損害不是由於注射疫苗的行為引起的,如舉證不能,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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