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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通知:公辦校不得以培訓機構名義收取學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2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新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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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民辦教育辦學秩序,近日,市教委出臺了《關於規範我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通知》,要求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活動;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開設義務教育階段針對主辦學校學生的文化補課班或變相的文化補課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招生及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仲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公辦學校不得以培訓機構的名義收取學費

  按照市教委的相關要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審批、變更等事項由學校所轄區縣教育局審批管理;高自考助學機構的設置審批、變更等事項由學校所轄區縣教育局、天津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審批管理。未經上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活動。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天津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中的要求,要做到有獨立的辦學場所、獨立的教師隊伍,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資産管理和法人財産制度。同時,要嚴肅財經紀律,嚴禁將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成公辦學校設置“賬外賬”和“小金庫”的地方。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開設義務教育階段針對主辦學校學生的文化補課班或變相的文化補課班;不得將公辦學校本該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藝術、體育以及正常的學生課餘活動,轉為由其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公辦學校不得以培訓機構的名義收取學費。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宣傳,必須嚴格按照審批部門批准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進行,準確、清楚地公佈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地點、收費標準等事項。有關新聞媒體在刊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時,要認真核查經審批機關批准的招生簡章,並保證對刊發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嚴肅性負責。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招生及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仲介機構和個人實施。要嚴格執行民辦學校年檢制度,根據本市民辦教育的實際情況,確定年檢的重點內容,認真核查,並在此項工作結束後,于招生工作前期在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佈本區縣所有民辦學校的年檢結果。

  區縣要加大對本轄區內所審批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力度,將其辦學情況進行全面梳理,重新核準並明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性質、培訓內容和受訓範圍,對在職業培訓、社會考試等方面出現問題的學校要責令限期整改;對因管理不善和違規辦學引發的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影響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要予以停止辦學的處理;對整改不力、違法違規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記者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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