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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電動車撞死人被控交通肇事判刑7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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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南京7月21日消息(記者楊守華 江蘇臺袁丁)很多人認為,電動車不是機動車,撞了人頂多賠償了事。但20日上午,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電動車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同時法官也提出,能否將電動車納入相應保險範疇,避免“賠償完全看個人”的情況發生。

  今年5月25日下午5點左右,被告人徐某駕駛一輛踏板電動自行車,沿和燕路由東向西行駛,在行駛到安懷村30號附近時,和行人伍某撞上了。被告人辯護律師:“與由北向南未走人行橫道、橫過馬路的被害人伍某相撞,被害人伍某倒地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認定,徐某的電動車後輪制動有問題,過馬路時車速過快,又疏忽觀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主審法官楊平介紹:“按照交通法規中過人行橫道線,他是有規定的,自行車也好非機動車也好,按照正常你都不能騎行必須要推而走民事賠償路線。此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差別盡顯。”楊平介紹説:“民事賠償中,機動車就是以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非機動車就是個人進行賠償,因為不可能有保險,也就是一個是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一個沒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非機動車基本上是看個人賠償能力。”

  目前,電動車等非機動車事故率已佔到交通事故的30%以上,不少非機動車的車速很是“彪悍”,在此,法官建議,能否考慮將電動車納入類似機動車交強險的險種,若發生事故也不至於 賠償沒有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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