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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應用“黑名單”制度應依法依規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0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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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多名哈爾濱旅客向媒體反映稱,幾個月前乘坐春秋航空的航班時,出現長達8個多小時的延誤,航空公司為安撫情緒不滿的乘客,給大家提供了200元經濟補償,令他們沒想到的是,所有獲得補償的旅客都被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單”,無法再購買春秋航空機票。

  “黑名單”制度並非春秋航空公司首創,而是一項確保航空安全的“國際慣例”。在國際民航組織發佈的《防止對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保安手冊》中,就有“必須授權經營人拒絕運輸被認為對航空器存在潛在威脅的人”的表述。比如,曾有嚴重違反航空法律規範的犯罪記錄並可能危害當前航空運輸的人員,就有可能遭到航空公司“拒載”。數據顯示,美國民航部門僅2011年就曾拒絕17000多名旅客登機。

  近些年,國內有些航空公司開始與國際接軌,依葫蘆畫瓢地引進了航空“黑名單”制度,但就執行效果而言,往往只簡單地借鑒了這種形式,並沒有學到這一制度的內核。

  從國外相對成熟的經驗來看,能夠讓人心服口服的“黑名單”制度,一要有理有據,二要嚴格遵循程序。具體來説,航空公司是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將某位旅客列入“黑名單”的必要前提,不能是該旅客有過維權行動,也不是該旅客曾讓航空公司蒙受經濟損失,而只能是旅客的行為可能對飛行構成安全威脅;與此同時,航空公司必須按照嚴格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職能部門認真核準信息,並及時對旅客行使告知義務,才能拒絕為旅客提供服務;除此之外,為確保公平,航空公司還要給予旅客抗辯、申訴和悔過的機會。

  在缺乏民航部門統一的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國內航空公司施行“黑名單”制度,還處在探索和試驗階段,不能與現象法律制度相衝突。有法律專家就表示,我國《航空法》並未賦予航空公司設立“黑名單”的權力,反倒是《合同法》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這意味著,當航空公司將“黑名單”當作一種武器時,已經將自己置於法律風險之中,這些被拒載的旅客可以就此尋求法律救濟。

  民航業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領域,航空公司既要高度嚴謹地防範安全風險,又要謹慎妥善處理與旅客的關係,但不管怎麼説,旅客和航空公司的行為都必須限定在法律框架內。隨著中國民航業的發展,以“黑名單”制度維持航空秩序和航空安全,確實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話題。相關部門不妨就此展開研究,在充分論證和廣納民意的基礎上,儘快制定一套標準和規範,改變航空公司“各自為政”的局面。(湯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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