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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黑名單” 合理自救vs.缺乏依據?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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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7月19日電 近日,針對春秋航空公司對索賠乘客實行“黑名單”制度,各方評論不一。

  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副教授刁偉民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説,春秋航空的這種“黑名單”做法其實是企業進行自我保護的自救行為。他對春秋航空的做法表示理解和認同,他認為,旅客如用非法行為,如佔機、霸機、砸櫃臺等進行過度維權,會給其他旅客、航空公司甚至整個民航業帶來損失。因此,這些行為應當採取措施進行規範。

  刁偉民認為,當前,我國還沒有與航空公司“黑名單”做法相關的法律制度,在這種情況下,航空公司把它寫到自己的運輸條件裏,是一種合理的市場選擇行為。只要事先聲明,就構成一種要約,對旅客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在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之前,企業用這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是完全可以的。

  他還提到,“黑名單”的做法在美國、歐盟已有一些明確的法律規定,國際民航組織也一直在倡導這種做法。國際上立法的整體趨勢,是以航空安全作為主要的價值取向。國內的“黑名單”制度還需要法律來進一步完善,今後應當出臺明確的標準、認定程序、社會告知程序等。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對此則持不同意見。他認為,在當前制度不健全、沒有立法保障、航空公司服務能力不高的背景下,“黑名單”做法並不可取。《合同法》規定,公共運輸承運人不能拒絕旅客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消費者的服務商品選擇權利、公平消費權利予以保障。因此,從目前國內的明文立法上來講,“黑名單”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同時,他也指出,民航業的“黑名單”問題比較複雜。國外有些國家也有“禁飛名單”,主要出於航空安全的考慮。但他們都是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保障的,“不是想停誰就停誰”。因此他認為,如果能有一定的制度進行保障、確保執行的嚴格和公正,那麼“黑名單”制度應當被支持。

  他強調,國內的“黑名單”制度將來肯定會發展起來,自己目前不支持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航空公司本身服務水平不高,二是“黑名單”需要更完善的程序。至少航空公司可以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形成行業自律。

  針對春秋航空的這次事件,劉春泉説:“春秋航空自己當自己的法官,自己當自己的裁判,也沒有説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所以社會媒體對他進行譴責,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要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應該要披露相應的規則和執行程序,告知公眾。否則公眾如果認為只因為賠了200塊錢就拉入黑名單,容易對企業産生不良印象。”(范徐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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