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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規定延誤航班不給補償 律師: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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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9日訊 18日,針對市民劉女士對春秋航空設置旅客“黑名單”標準和流程的質疑,春航新聞發言人張武安表示,“‘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制度係公司內部制定與掌握,因此無須事先向消費者進行告知。劉女士被錄入的原因與領取到200元的賠償款無關。”

  張武安説,春秋航空公司“‘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制度係公司內部制定與掌握,因此無須事先向消費者進行告知,但劉女士被錄入的原因與領取到200元的賠償款無關。”如果劉女士要取消“黑名單”,則須向春航質量管理部門提交包含接受“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春秋航空不提供任何補償和賠償費用”等內容的書面材料。

  對此,黑龍江紅旗律師事務所趙海軍律師認為,無論是依據《合同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航空公司都沒有私設乘客“黑名單”的權利。今年2月,全國首例“航空黑名單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航空公司在有正當理由時可以拒載。但法院同時認為,航空公司的做法缺乏規範,且不夠公開透明,建議加強立法,保障乘客知情權。趙海軍表示,一些航空公司設立“黑名單”制度是參照“國際慣例”,但美國等航空公司設置“黑名單”的標準非常嚴格,必須經過安全、司法等部門的核準後才能最終確定。與其相比,春航自設的“黑名單”具有明顯的隨意性,缺乏公平與公正。而取消“黑名單”必須提交包含接受“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春秋航空不提供任何補償和賠償費用”等內容的書面材料,明顯違反《合同法》,是格式合同、“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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