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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以"質量缺陷"為由索賠 法院:終因舉證不能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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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19日消息:一年多前,老王花20多萬元添置了一輛私家車。然而,新車的熱乎勁還沒過,車輛居然在途中起火,毀損嚴重。老王找到汽車銷售商和生産商討説法,吃了閉門羹。近日,嘉定區法院判決駁回老王要求賠償的訴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去年12月,老王駕車前往浙江紹興的朋友家。在行駛至一路口時,發現周圍有人不停朝他招手、叫喊,這時他才發現車輛起火,煙從引擎蓋兩邊冒出。老王趕緊下車用滅火器撲救,但仍無法控制火勢,他馬上報警。消防人員趕至現場後,用水槍將火撲滅,但車輛已嚴重燒燬。

  愛車才開了1.8萬公里,怎麼會突然燒成這樣?老王向所購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根據雙方簽訂的《權益轉讓書》,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18萬餘元。但老王認為,保險公司雖已理賠,但不足以彌補他的損失,於是向該輛汽車的銷售商和生産商提出理賠申請。

  汽車銷售銷售商和生産商均對車輛的檢測鑒定存在異議,認為車輛並不存在質量問題。於是,老王向市消保委投訴,市消保委汽車辦對車輛進行了檢測,認為車輛自燃已排除了人為損壞因素,車輛火災的原因是由於道路上的圍巾在車輛行駛中被吸進捲入引發的。儘管新車只行駛了1.8萬公里,但車輛再修復已無實際意義。

  老王拿著鑒定結果再次找到汽車銷售商和生産商,他們卻認為捲入圍巾導致汽車燃燒,更加説明了不是因為汽車質量問題所致,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老王只好訴至法院。

  老王稱,因為該車存在質量缺陷,所以導致車底高溫部位吸入路上異物(圍巾),進而引發火災,給他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並威脅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故起訴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付損失6萬餘元。

  汽車銷售商辯稱,車輛起火的原因是由於捲入圍巾導致,故證明車輛起火不是因為設計缺陷,而是因為老王使用不當所致,與銷售公司無任何關係。汽車生産商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車輛存在設計和製造上的缺陷。

  嘉定法院認為,關於産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該由老王對産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即産品存在缺陷、因使用缺陷産品所導致人身財産損害的事實、産品缺陷與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本案中,老王的車輛火災原因經市消保委汽車辦現場勘查,結論為本案車輛火災的原因是由於道路上的飄燃物(圍巾)在車輛行駛中被吸進捲入所造成的火災。對此勘查結論,原、被告均無異議。這一結論只認定了火災係由外界因素引發,並非由涉訟車輛本身零部件自燃引發的,更沒有認定因車輛存在質量缺陷導致燃燒,而且涉訟車輛自購買之日起至火災發生前車輛狀況一直正常,並沒有發現異常情況。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涉訟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的前提下,老王要求兩被告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訴稱意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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