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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預警 擅發漏發虛發都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16: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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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馬庚申 實習生邊力一)本市防災減災領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昨天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根據該條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分災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發生規律、特點、分佈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中,應當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無償向社會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在法律責任方面,該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擅自向社會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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