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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早已在法中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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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知入法”的提議契合了輿論對於捍衛社會良知的渴求,有一些號召力,但筆者以為,這個提議混淆了法律和良知的邏輯關係,需要商榷。

  其實,法律就是良知的底線。馬賢興認為,食品安全問題、藥品安全問題、工程質量問題、礦難頻發問題等等,都是缺少良心的表現。筆者就以食品安全法律中的相關規定為例來簡單闡述法律與良知的關係。

  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八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這兩項規定正是食品生産經營者和監管者的良知底線,二者如能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就能夠從源頭上或者在食品進入最終的消費環節之前最大限度減少乃至杜絕食品安全問題,自然也就捍衛了良知。如果食品生産經營者有法不依,監管者失職瀆職,必然容易引發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問題,最終表現為良心的缺失。

  良知一直在法律之中,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包含著良知的屬性,都融合著良知的因素,只不過,絕大多數法律都沒有就恪守良知在總則或分則中作出明確具體的顯性規定,而是用間接隱性籠統的方式進行了表達,但這絲毫不妨礙法律中良知的“在場感”和影響力。既然良知已經在場,我們再推行“良知入法”,豈不是多此一舉?

  法律與良知是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的,良知可以促進法律的貫徹執行,但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尤其是當良知的前行遇到困難,容易陷入困惑和徬徨,自律性不強時,就必須要由法律把關,幫助或監督良知守住底線。

  我們捍衛良知,不在於在法律中寫下多少個醒目的“良知”字眼,而是在於讀懂和敬畏法律中的良知內涵,提升法律的執行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讓法律中的良知産生約束力、震懾力,讓良知落地生根。如果沒有對良知內涵的足夠敬畏,沒有對法律的嚴格執行,沒有對褻瀆法律、失去良知者的充分必要及時的懲戒,無論在法律中寫入多少“良知”的字眼,都只具有形式意義。

  (作者單位:河北省灤南縣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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