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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寧鄉人民法院院長吁把良知寫入法律引熱議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1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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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馬賢興表示,要建設良序社會,要靠良心保障。他提議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成為指引、評價、規範人的行為的法則,“良心都靠不住了,什麼靠得住呢?”(7月16日《瀟湘晨報》)

  “良知入法”,又一詭譎的提議。眾所週知,法律擁有強制力確保權威,故而通常意義上,“納入法律”意味著必須遵守。另一方面,法律也有“倡導”的一面,許多抽象的理念式規定,不時出現在法律文本內。

  某種意義上,對“法律的倡導性”,學界和輿論遠未達成共識。很多人相信,強制性才是法律的魅力所在:法若無強力保障,則無異於浪費立法資源。就功能分工來説,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被人們所信奉……當然,還有些人堅持,法律作為社會治理術的一種,在誕生初期並非定位“禁止”、“懲戒”,指引人心向善、散播美德良習,更是法之要義。歲月流變,法律的“強制性”成為強勢標簽,不能證明“其倡導性”不值一提,而恰好印證了人類理性的偏執。

  如今,馬賢興的提議,連帶著由此引發的爭議,無疑是對上述討論的延續。為此剖析是容易的,例如“不具可行性”、“模糊了法律、道德邊界”等説法,看似在理。只是,據此就認定可了結是非,未免有些不妥。畢竟無論過去、現在抑或未來,倡導性的法條都不會絕跡于法律文本。“見死不救”,本也牽涉著道德命題,可當下,也有不少法學專家提議“見死不救入罪”。“尊重良知”,豈能因一句“道德和法律不可混淆界限”而pass掉?

  不能轉換話題,是基本的話語邏輯。“良知”是否能以倡導性條文的方式入法,與倡導性條文本身該否存在,並不是什麼重合的命題。但現實中,很多人恰以反對“倡導性法條”的邏輯,來批駁“良知入法”的提議,這當然難言公平。實際上,力證“良知入法”的種種不合理,本可遵循另外的思路。例如,“良知”作為最被認可的價值之一,不具備“倡導性規範”必須具備的稀缺、先鋒等特質——通常意義上,只有“新”的道德,才需以立法的厚重方式,加以確認推廣!

  馬賢興的思維深處,或許多少隱藏著下述邏輯,“因為良知稀缺,所以該立法倡導,加以糾偏”。只是,行為的稀缺與認知的稀缺,又是兩回事情了。眾人皆知良知之貴之美,卻不信之行之,其肇因早已超離法律的範圍,自然也非立法倡導就可逆轉。那麼或許可以説,立法萬能主義的狹隘,混雜了誤判與錯亂,最能衍生非議之論。前例既多,“新論”何新?(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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