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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青(河南商報評論員)
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馬賢興在一個法治論壇上表示,要建設兩型社會,不僅要靠法治保障,還要靠良心保障。馬賢興提議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成為指引、評價、規範人的行為的法則。(7月16日《瀟湘晨報》)
將“良知”二字寫入法律倒是容易,但這能隨之寫進人的內心嗎?難道“良知入法”後,就不會再有食品安全、礦難頻發、工程質量等問題了?這些問題當然與道德有關,但更與法律缺失、監管不力、執法不嚴有關。一個法院院長不從法律的這些層面找原因,反倒將其歸咎於人們的道德缺失,有卸責之嫌。
法律是講究明確性和可行性的,如果良知入法,那如何從法律上對良知進行界定?如何判定一個人有無良知?是不是還要增設一個“無良罪”?那又如何量刑?此類問題,相信馬院長未必能回答上來。要知道,法律可以用於規範社會行為,但無法用於規範人的內心活動。指望法律來“救贖”人心,可説是患上立法依賴症了。
如果“良知入法”只是將其寫入總則,作為一種倡導而非強制性準則,那只會成為正確的廢話、紙面上的法律,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既褻瀆良知的神聖,也有損法律的權威。法律靠他律,道德靠自律,倡導良知,靠的不是法律強制之類的外在約束,而是教育的熏陶、宗教的感染、內心的自省等精神上的指引。
如果“良知入法”説的是將這一原則貫徹到法律條文中,那倒是有可取之處。事實上,法律就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的,是用來保護公民權利的,它本身就應該是人類良心和智慧的體現。可現實中的法律還有缺陷,有的法律不足以體現民意,如稅費徵收,有的法律不足以限制公權,如新刑訴法,還有的法律相互矛盾甚至與憲政理念、憲法條文相抵觸。馬院長與其將精力放在推動良知寫入法律總則中,不如和公眾一起審視下現有的法律有沒有真正體現良知。
將“良知”寫入法律不如用良知審視和完善現有法律,“法立於民而審於民,合乎道義而必行之”,這樣才能彰顯法律人的素養和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