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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檢察機關辦理企事業單位案件設“十不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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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太原7月17日電(趙靜)17日,記者在山西省檢察機關辦理企(事)業單位案件“十個不準”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規定了檢察人員在辦理企(事)業案件時,不準違反規定駕駛警車進入企(事)業單位等十項規定,並表示,違反規定者,對直接責任人先予停職,並根據調查情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會議上,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秦文峰説,回顧近年來的工作,檢察工作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和薄弱環節,個別檢察人員甚至領導幹部,對自身要求不嚴,在執法辦案中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所以,在前一階段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了“十個不準”的硬性規定。

  其中,明確規定檢察人員不準違反規定駕駛警車進入企(事)業單位,秦文峰對此作出解釋,“此條規定是指在檢察人員在辦理案件的前期工作、摸線索時原則上不使用警車,只有在進入看守所、攜帶案卷、帶手續進企(事)業單位進行執法等工作時才使用警車。”

  規定下發後,該院要求各基層院及時走訪當地有關企事業單位,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切實糾正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問題。而且,要以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為突破口,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對違反“十個不準”規定的,要從嚴、從查處,及時維護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此外,該院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為12309,並表示會暢通監督渠道,完善舉報、反饋等工作制度,做到件件有受理,事事有回音。

  據了解,“十個不準”為:1、不準超越管轄範圍辦案和插手經濟糾紛;2、不準在立案前查封、凍結、扣押涉案單位的賬戶、款物;3、不準違反規定駕駛警車進入企(事)業單位;4、未經檢察長批准不準傳喚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5、不準在結案後繼續違規查封、凍結、扣押涉案單位的賬戶、款物;6、不準利用檢察權干預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事務;7、不準利用檢察權通過向企(事)業單位推薦物品等方式進行營利活動;8、不準借、佔用企(事)業單位及其人員的交通、通訊工具等財物;9、不準向企(事)業單位拉贊助、在企(事)業單位報銷費用;10、不準洩露或違法使用在辦案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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