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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處罰規定緣何畸輕畸重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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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余恨

  據媒體報道,住建部發佈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從7月15日開始正式生效。《辦法》規定,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公租房的應當退回;違法違規轉租公租房者,不但會被強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繳納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於3萬元的罰款。

  2010年由住建部等七部門聯合製定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曾提出,發展公租房旨在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改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如今住建部發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法規的形式將在本地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對公租房準入與退出做出明文規定,並規定了違法違規轉租公租房的處罰細則。應該説,這個《辦法》較之以往的《指導意見》規定更加細化與具體,更具人性化和合理性,同時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辦法》既是對既有住房保障制度的補充與完善,也傳遞出維護民眾住房尊嚴的民生思路。

  不知道是有所疏漏,還是有所顧忌,《辦法》在對公租房承租人的管理方面可謂巨細靡遺,甚至可以用嚴苛來形容——這當然沒錯,如果不能有效地規範承租人的行為,公租房的管理必將失之混亂;但如果用責任對等的視點來觀察的話,那《辦法》對管理部門的規定就過於原則化了。如《辦法》僅僅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之第三十三條泛泛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比較對而言,對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處罰與對承租人的處罰規定,無論是篇幅和處罰細則,都給人以畸輕畸重的失衡感。

  公租房的最大問題,可以説不在於合法承租人可能存在的一些違規行為,而在於一些不該獲得公租房的人通過非正常途徑瞞天過海獲得承租房。歸根結底,相關工作人員運用手中權力進行非法尋租和利益置換,這才是公租房政策受人詬病的根本所在。法律法規正應該對這兩類人予以有力制約,而給那些合法承租人創造使其生活得更好的有利條件。但遺憾的是,《辦法》在這方面的處罰失之以泛、失之以寬,而獨對合法承租人的處罰苛之以嚴、苛之以細,豈非本末倒置?如此不平衡的規定,顯然沒有抓住問題的要害。因此,能否據此有效地管理好公租房,能否保證公租房政策公平、公正而有秩序地得到執行,則不能不令人心生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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