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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場長受賄37萬挪用28萬獲刑1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22: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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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7月11日電 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檢察院11日公佈,經該院偵查並提起公訴的連雲港中雲林場場長韓某因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收到一審判決。連雲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産六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産六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10年中秋節期間,被告人韓某利用擔任連雲港市中雲林場場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採石塘口出租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75000元。

  2007年9月至2010年1月間,被告人韓某利用擔任連雲港市中雲林場場長的職務便利,四次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285000元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據悉,法院依法認定連雲港市中雲林場係全民所有制的事業法人單位,被告人韓某作為林場的法定代表人、場長,係在事業單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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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